2006年5月1日,球迷魏宝(男,15周岁)在观看足球比赛时认为裁判不公,纠集多人对裁判进行围攻,球迷周宾对其行为进行指责,魏宝大怒,对周宾拳打脚踢,经鉴定为轻微伤。观众刘东上前进行劝阻时,魏保打了其两个耳光,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5月1日10时,派出所张辉讯问魏宝,但是他拒不承认,民警张辉让其反省,只到5月2日11时,魏保才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分局根据取得的其他证据将魏宝以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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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因自行车被盗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查系钱某所为,被盗自行车同时被追回扣押。办案民警孙某把自行车作为上下班的工具,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孙某声称该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在案件未办结之前不能退回。经县公安局批准对钱某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孙某在当场收缴罚款后,向钱某出具了由县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据,钱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
某日,郑某与卖淫女徐某(15岁)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郑某付给徐某200元,正欲离开时,在宾馆门口被查获。民警小鲁和小孙经出示警官证,宣布对郑和徐口头传唤,郑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小鲁和小孙分别用手铐将郑、徐铐起来,带至县公安局询问,并补办了传唤证。根据郑和徐的交待,县公安局分别对两人决定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郑不服,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请其哥哥作担保,其治安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徐服从
张家和李家因房屋采光问题素有积怨。2006年8月6日,张家三兄弟,张甲(23岁)、张乙(25岁)、张丙(27岁)将李家爷孙俩,李甲(62岁)、李乙(13岁)的头部打出血。派出所受理后予以调解,张家三兄弟承认打人事实,并同意赔偿医药费2万元,但需几天时间凑钱。数日后,李家向张家要钱时,张家兄弟讲:钱有,就是不给你。李家又找到民警,民警说:钱不能经我手,否则还要办扣押,还是你们自己谈,他要是不给你就到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