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词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以便其可按期装运出口,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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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吗啡的作用是
A. 镇痛
B. 镇静
C. 镇咳
D. 止吐
E. 止泻
治疗胆绞痛,吗啡需合用阿托品的目的是
A. 减弱吗啡的成瘾性
B. 对抗吗啡的呼吸抑制作用
C. 对抗吗啡引起的瞳孔缩小
D. 对抗吗啡引起嗜睡的副作用
E. 解除吗啡所致的胆道括约肌痉挛
吗啡一般不用于治疗
A. 肺水肿
B. 急性锐痛
C. 心肌梗死
D. 心源性哮喘
E. 急、慢性消耗性剧烈腹泻
下列关于哌替啶的描述错误的是
A. 可用于麻醉前给药
B. 可用于支气管哮喘
C. 可用于治疗肺水肿
D. 可代替吗啡用于各种剧痛
E. 可与氯丙畴,异丙嗪组成冬眠合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