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于某某诉于海滨等四人祭奠方式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4]牧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原于某某被告于海滨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原被告生父于凤仪与原告生母胡凤仙于1933年结婚。1954年胡凤仙去世。于凤仪于1955年与冯云霞结婚,并先后生育上述四被告人。2003年1月31日于凤仪去世,同年9月冯云霞去世。原被告生父于凤仪与原告生母胡凤仙遗物、被告生母冯云霞骨灰合葬于新乡市福泰公墓。但是墓碑上未刻原告生母胡凤仙姓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对尊亲的祭奠权,遂诉诸法院,请求:(1)共有位于新乡市福泰公墓的父母墓地使用证,更换墓碑及相关碑文;(2)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四被告辩称,被告为自己的父母购买墓地,安葬父母,并为父母立碑,没有任何过错,也没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父母所安葬的新乡市福泰公墓墓地,使用人就是父母二人,原告未对该墓地尽任何义务,要求共有墓地使用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于云鹏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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