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贸易习惯,运输标志可以由买方提供,也可以由卖方提供,如果由买方提供)可不订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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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澳大利亚某商是我方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方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案例分析:某厂外销布匹4万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1万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l0%的条件。该厂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 500米。白布虽超过10%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在此情况下,卖方是否违约?其中是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
案例分析:我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收后付款。当货到目的港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欧元。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装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