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0年4月,王××从某县丝绸厂因病提前退休回原籍农村生活。同年6月,王××与同村的张××、刘××共同商量,利用本村妇女手工艺优势,从县丝绸厂承揽手工钩制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3人一拍即合,商定王××出资500元,负责与丝绸厂联系业务,保管账目;张××出资2200元,负责纱线和成品台布的运输;刘××出资3500元,负责组织本村妇女钩制台布,进行技术指导,并验收成品台布。并商定挣了钱大家一起分,亏了本大家一起赔。3人当即找到村会计,告诉了村会计上述内容,让其代为起草一份协议。由于村会计农活忙又办事拖拉,书面协议一直未能形成。
3人商量好后很快凑齐了资金,王××利用原在县丝绸厂工作过的有利条件,也很快揽到了加工业务,至当年年底,共为厂方完成了7批加工任务,赢利8万余元,3人按约定比例分配了赢利。1991年初,在加工第8批台布过程中,由于农村妇女忙于过春节,台布质量出现问题,结果给县丝绸厂造成10万余元的外贸损失。县丝绸厂要求3人赔偿该损失,这时张××、刘××提出,自己是受雇于王××干活的,拒绝承担责任。王××无奈先独自赔偿了丝绸厂损失,然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张××、刘××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问:(1)王××与张××、刘××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刘××、张××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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