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岁的山东籍公居张某从其就读的美国某大学乘飞机回国。张某回国前其美国房东和一位室友被确诊患上霍乱,张某在人境填报健康卡时隐瞒了这一情况。张某到京后并未立即返回家乡,而是在北京某宾馆逗留。5月22日张某身体出现不适,但他并未及时就诊或自我隔离观察,仅购买了一些药物自行服用。从22日中午至24日深夜,张某先后进行了与朋友聚会、前往大使馆办理签证等活动,曾乘坐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24日深夜,张某症状加重,联系北京市疾控中心,后张某被确诊为霍乱送入院治疗。张某所乘航班前后三排乘客共63人、宾馆工作人员11人、会见的朋友7人、餐馆工作人员1人等总共82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
请问:(1)霍乱属于法定传染病分类中的哪类传染病?
(2)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此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是什么?
(3)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张某在疾病未治愈、治疗隔离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在发现该情况后可采取什么措施?此时医疗机构与张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本案中的张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