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有一子甲与一女乙,其妻早逝,刘某本人亦于1996年5月病故。甲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遗有甲妻、甲子。乙早已于1994年8月去世,遗有丈夫丙和女儿丁。 刘某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乙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好友戊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现查明,刘某生前有房屋8间,现金12万元;戊已于1996年年初病故,遗有戊妻、戊子。 请问: (1)谁是刘某的继承人,为什么? (2)戊的妻、子能否要求接受遗赠,为什么? (3)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