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分局在2009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09年12月份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其在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该税务分局发现B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税务分局的名义由分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和两名协税员共3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在某机械厂仓库。2009年12月30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的税款是1200元,并要求税务分局返还所扣押货物,但是,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10年1月2日15时,税务分局将所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价值500元。B向该分局提出赔偿请求,该分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问:税务分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