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 、 扣押 、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 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 ()
35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 的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41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由申请人选择 ,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