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甲公司还向丙银行提供了保证人戊公司,戊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丙银行与甲公司、戊公司亦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偿还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丙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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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A银行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了。乙公司为支付租用生产设备的租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收到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购买机器设备,并在票据上记载“只有丁公司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该票
2017年4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开发某地产项目,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丙公司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章,并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为确保甲公司能按期还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将A幢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4月5日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将A幢房屋
2017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付款日期为2017年7月1日。甲在该汇票上签章。 2017年4月5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 2017年4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
2019年2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其以市郊的一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与乙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归乙银行所有。甲公司将借款用于在该地块上修建房屋。2019年5月,甲公司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2019年6月,丙公司卖给甲公司5台用于建造房屋的大型机械设备,甲公司暂时资金周转不开,未支付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