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 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 年 2 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 B 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
查看答案
青木证券有限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证监会取消了公司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证券公司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4.5亿元。 清算组遂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青木证券破产清算。经查,天津金圣投资管理公司、上海金业科技投资公司均是青木证券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青木证券,经营场所与闽发证券的分支机构相同,两家公司名下
2018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
张某、刘某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1 月,由于资不抵债,遂通过股东会决议分立出B、C 公司,并宣告原来的A 公司破产,甲、乙、丙、丁均是A 公司的债权人,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的债权于2015 年11 月到期,但甲一直没有主张债权,A 公司破产后,甲可以要求B、C 承担连带责任
B. 乙的债权于2018 年5 月到期,A 公司破产后,可以要求B、C 承担连带责任
C. A 公司分立前,与丙达成协议,丙的债权由B 来清偿,A 公司破产后,丙可以要求B、C 承担连带责任
D. 丁的债权于2018 年3 月到期,在A 公司分立时,接到通知后不能要求A 公司清偿债务
2018年5月10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B公司明知甲没有代理权而接受票据,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且已在票据上加盖承兑章,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 2018年6月5日,B公司为了支付租金将票据背书给C公司。 2018年6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