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0年11月销售给B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 000万元(不合增值税额),销售成本1 600万元,货款在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2010年12月25日接到B企业通知,B企业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A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B企业协商解决办法。A公司在编制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2 340万元(包括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2011年2月8日双方协商未成,A公司收到B企业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A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设该商品增值税税率17%,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应收B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11年5月30 完成了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假定在退货发生前,A公司已计算2010年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A、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要求: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说明对2010年度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调整(不考虑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