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中有这样一个条款:“Documents must arrive at the offices of Bank I before arrival of the vessel.”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了单据,发现单证相符,对受益人进行了议付,并把单据寄给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的单据后拒绝接单,理由是延迟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指示。请问I行的做法对吗?()
A. 不对,I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包含了非单据条件,受益人和议付行可以视此条件不存在,不予理会。因此I行应该付款
B. 不对,既然它授权议付行议付,它就应该在议付行议付之后支付款项
C. 不对,它制定的信用证条款过于苛刻,因为受益人和议付行无法控制邮程的具体日期,很难达到这个条款的要求
D. 对,受益人没有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义务,议付行不应该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