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F百货公司,主营日用百货的零售业务。2000年1月,该市某区地税局在对其199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其法人代表徐某指使有关人员采取发票大头小尾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共计3196元。检查人员立即作出处罚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并处以该公司偷税数额4倍的罚款。当事人不服,于次日向该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该复议不服,以该市地税局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案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并简要说明理由: 检查人员对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理由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