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美国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我国某国有企业于1990年8月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组装电器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录音机)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至1995年1月,该合资经营企业连年盈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美国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若在中国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肯定会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后经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中国境内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者为美国的电器有限公司。该电器有限公司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以该公司生产空调的专利技术作价150万美元、商标专有使用权作价60万美元,此笔作价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现金5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90万美元;从已开办的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中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兑换成100万美元。在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了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我国的企业审批机关经过认真审批,并对企业章程及出资中一些不正确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后,批准该企业成立,该企业于1995年3月3日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正式开业。请问:外商的投资中,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投资在其认缴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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