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分行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有关文书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 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或《山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的,应通知申请人在济南分行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凭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济南分行领取《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或《山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
B. 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邮寄送达申请人。
C. 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备案的书面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凭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领取。申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及时邮寄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