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13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本企业支付运输费2万元,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全部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受托方已按规定代收代缴相关税款。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转让本企业于2008年6月份购入的某台机器设备,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2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1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红木进口关税税率为3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