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经济特区的某中外合资广告公司(外方投资额为100万美元),2003年1月1日开业经营。该年度内,公司有关纳税资料如下;(1)2003年向客户收取的广告费收入1000万元(营业税率5%);(2)本年发生灯箱广告制作费5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业务支出360万元;(3)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列支开办费200万元;交际应酬费50万元;(4)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年利息10万元(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8%);(5)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因台风造成广告牌损失3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8万元。根据所给资料计算(地方所得税免征):2003年度该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