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某商场从报纸上看到某电脑商刊登的一则广告,介绍一种新型电脑,价格为每台6000元,多购可以优惠。因这种新型电脑的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商场当即发电传给电脑商,内容为:“定购你处新型电脑1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电脑商收到电传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因库存仅1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台半个月后发运”。商场受到电传后未予答复。电脑商即派业务员林某将100台电脑运往甲市某商场,商场验收合格后以每台5400元价格支付了货款。林某告知商场因生产厂家提前发货,故另100台电脑可在7天内送到,请商场做好接货准备,商场称已从别的途径购进100台同类电脑,不再需要另100台电脑。林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事。电脑商认为商场不能擅自毁约,遂决定按期发运第二批100台电脑。但第二批电脑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1)某商场向电脑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电脑商的回电属于什么性质?
(3)电脑商的业务员林某送100台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5)对于100台电脑而言,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7)商场拒绝接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