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而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如果毕业时达到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代考者和两次舞弊者除外),下列哪个不属于条件之一()。
A. 学生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其它违纪行为,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
B. 学生受处分后,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者;或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且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40%者
C. 表现突出,没有再次舞弊,处分被撤销,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
D. 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