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2日,某县质监局王某独自到辖区内一集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有违法行为,王某出示工作证后,当场对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与王某争辩,王某以李某无权申辩为由加重处罚,罚款1000元,并当即收缴了这1000元罚款,向李某出具了该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李某仍不服,于2002年3月28日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当日受理了李某的复议申请,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将该县局的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50元,同时责令该县局将多收的950元罚款返还给李某。李某对行政复议决定继续不服,于同年9月2日以该县质监局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请指出本案中的不合法之处,并依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