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月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融通,也遭到银行拒绝。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2)我方有无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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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检定员小张进行检测需要使用自动综合分析仪,就向使用过这台仪器的检定员老高询问这台自动综合分析仪的测试软件的测试情况。老高说:自动综合分析仪的测试软仵是由本单位研究所设计编制的,使用一直正常。小张问:软件是否经过确认。老高回答“没有,如果我们发现问题,可以请研究所的技术人员来处理。”谁的说法是错误的?
有一CIF合同,规定“9月15日以前装船”。8月2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但卖方储存货物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未受到严重损害,仅因交通受到严重破坏,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出口。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卖方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国内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11月与伊朗外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价,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船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才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