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协议有效,买方不服,欲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对该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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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仅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双方各自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问由何机构进行管辖?
2010年9月,海口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商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式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本着诚实、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则应当申请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11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大洋公司即向其所在地A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海口公司拒绝答辩。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口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大洋公司从某种角度考虑,:并未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海口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口公司亦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即上诉,理由是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问题: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
A返还罚款
B返还没收的所得
C返还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