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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取贷款,凯悦公司与金某、居某协商,通过“假按揭”方式向建行贷款,资金由凯悦公司实际支配使用,贷款也由其通过金某还款账户分期偿还。为此,凯悦公司先与金某、居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再以购房贷款名义,由金某、居某作为借款人,凯悦公司为保证人,与建行常州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套得了银行贷款。后凯悦公司破产,未能按期还款,建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居某承担还款责任、凯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金某、居某则反诉请求解除涉案两份合同。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金某、居某是否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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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
B.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一定生效
C.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的肯定的价值判断
D.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等用品卖给了物业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的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如何?()

A.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法律行为是()

A.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B.通过当事人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C.只有该行为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宣告无效时,法院方可做出无效宣告
D.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4.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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