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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以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取得市区一块净地的使用权,准备建设商品房。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时问是2006年8月~2008年8月。后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没有开工建设。2008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以3.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家开发公司。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m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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