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半年发生的业务如下: (1)2月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不含税售价为200万元,货款已收到,货物已经发出。 (2)5月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另外,该化妆品还收取包装物押金56500元,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购销双方约定,当月归还包装物并退还押金,但购货方违约,因而押金不予退还。 (3)6月进行促销,将高档化妆品与沐浴用品组成套装后成套销售,该套装的不含税售价为300元,共售出300套。该套装中高档护肤品不含税售价为200元,沐浴用品的不含税售价为100元。 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要求计算该化妆品厂上半年缴纳的消费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