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被告人张某,1986年3月出生。2001年5月7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的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拘留。随后,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县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5月16日向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该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院认为张某翻供毫无道理,于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最后法院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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