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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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分析:FOB条件下,卖方出口肠衣,分批装运。从仓库到装货港采用铁路运输,然后装船到目的港。但买方收到第一批货,发现肠衣带有樟脑丸的气味,经查发现,该批肠衣在卖方仓库里是与马尾鬓同时存放的。而在马尾鬓的包装箱内放有樟脑丸。肠衣发运时,与马尾鬓装同一列火车,在装运港又拼装在同一集装箱内。于是买方认为是卖方在备货和装运时由于过失导致肠衣串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二批货到港后却没有发现串味的情况,后得知,第二批肠衣虽然也是与马尾鬃放在同一仓库,装同一列火车,但装船时没有拼装在在同一集装箱内,因而没有导致污染。请问卖方需承担肠衣串味的风险损失吗?
案例分析: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