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李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双方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本田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买水果的顾客撞死。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对李某依法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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