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北京市法庭就一起伤害案件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辩护人说:“被告人张××、常××伤害他人是一时感情冲动。”公诉人答辩说:“被告人张××首先提出要报复王××,被告人常××表示赞同,并承诺帮助打人。从此二人多次密谋,商定犯罪时间选在1993年4月25日夜11点,犯罪地点选在地处偏僻、作案后能迅速逃跑而又不被人抓获的地方。二人都制造了匕首作为犯罪工具。经过一周时间准备,当天(即25日),被告人张××请被告人常××喝酒、吃饭之后,二人带匕首到了现场,伤害了王××。以上行为完全是故意伤害他人,并非是一时的感情冲动。”请指出,公诉人在论证“被告张××和常××的行为完全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论题时,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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