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6年5月,公民甲将自己的两居旧楼房以40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甲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9月15日,因发生火灾,甲投保的楼房被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楼房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屋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赔偿甲,共计27.3万元。而甲认为,自己投保40万元,应赔4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甲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什么是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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