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已知混凝土的配合比为1:1.80:3.66,W/C=0.54。该混凝土的表观密度为2400kg/m3。 (一)该混凝土所制试件经标准养护7天后,测得其抗压强度为22.31MPa。 (二)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所取的标准差σ=5.0MPa。 (三)若该混凝土用的是普通水泥、碎石、中砂,分析所用水泥的强度等级。 (四)若掺用木钙减水剂,经试验减水率15%,只减少水的用量,不改变水泥的用量。估算该混凝土28天的抗压强度。 (五)该混凝土掺用减水剂,减水15%,不改变水泥用量,但施工人员误用了32.5强度等级的普通水泥,试分析该混凝土能达到的抗压强度。 附: 采用碎石时:αa=0.46αb=0.07 无水泥实测强度时,强度富余系数取1.1 该混凝土的28天立方体抗压强度为()。
A. 38.2MPa
B. 33.6MPa
C. 40.4MPa
D. 42.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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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剂不不具备下列那项灭火作用()
A. 窒息作用
B. 冷却作用
C. 乳化可燃液体的作用
D. 隔热作用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言词证据?
临时停车和不办理客运业务的技术作业站,列车员应看守()
A. 车窗
B. 厕所
C. 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