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某、陈某与黄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 )。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开办的经济开发公司问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生产新型化工原料。由于资金紧缺未建污水处理池。丙公司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河。村民黄某听说此废水经处理可以代替氨肥使用.即购买了多个大铁罐收集等待出售,因铁罐腐烂,废液渗入院中水井,引起全家中毒。因废水含碳氨超标,致使引河水灌溉的村民林某和陈某承包地里的农作物大量死亡。林某、陈某与黄某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委托鉴定机构检测,确认丙公司排放的水中碳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丙公司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