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新建写字楼(含裙楼)的乘客电梯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包括电梯的制造、安装、调试、验收和5年的保修等。该写字楼主楼45层,高约140m。主楼电梯额定速度不低于6m/s,数量为8台;裙楼电梯额定速度不低于1.75m/s,数量为16台。主楼电梯需要投标人具备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A级,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刚超过3家;裙楼电梯需要投标人具备的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级较低,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较多。招标公司准备在写字楼工程施工开始后组织电梯招标,并建议将主楼电梯和裙楼电梯合成1个标包或分成2个标包进行招标。问题:1.简述在写字楼工程施工开始后组织电梯招标可能存在的缺陷。2.将主楼电梯和裙楼电梯合成1个标包或分成2个标包进行招标,分别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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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钴氧量计表面有尘粒等污染是会造成较大的测量误差。
A. 对
B. 错
最重要的厨房安全是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A. 对
B. 错
容积泵是以泵缸内工作容积变化,泵阀控制液体单向吸入和排出,形成工作循环,使液体能量增加。
A. 对
B. 错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俱,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俱。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俱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俱,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要求:(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