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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6日,某市土地管理局通过拍卖方式,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幅土地面积为20 000平方米,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开发。土地出让金为2 000万元,预付定金400万元,其余出让金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该公司取得土地后,于当年10月开始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修建商品房。2002年11月,该公司向某市土地管理局支付了1 000万元,其余600万元直至2003年5月,虽经土地管理局多次催交,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问:(1)该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2)该市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合同的履行有无权利?为什么? (3)该市土地管理局对本案有哪些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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