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做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戊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戊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戊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做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戊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