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2005年6月 1 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已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 2005年7月 1 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