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双方办妥了贷款所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该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必须在当年6月30日100万元贷款划入甲公司的银行账户。甲公司在与银行办妥贷款手续的基础上,6月28日与乙公司签订了总标的价值1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万元的原料,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在合同签订当日由甲公司自行提取了乙公司提供的货物。甲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7月2日全部付款。后因银行方违约,甲公司100万元贷款始终不能到账,致使无法支付乙公司的货款。一个月后,乙公司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甲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其不能付款的主要原因是银行贷款不能到位,甲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因而不能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请根据合同法的理论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