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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这里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

A.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姊
B. 有负担能力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C. 有负担能力的叔、伯、姑和舅、姨
D. 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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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是一家生产啤酒瓶的企业法人,乙酒厂经常从甲厂进购啤酒瓶以生产瓶装啤酒。一次,乙厂要求甲厂提供大量酒瓶并签订合同,约定:甲厂提供啤酒瓶后,乙厂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厂为了组织生产原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若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厂仅仅向乙厂提供了部分酒瓶,并以生产资金不足为由要求乙厂先行支付货款,遭到乙厂的拒绝。乙厂利用甲厂提供的部分酒瓶生产瓶装啤酒,供给丙商场出售。但是由于酒瓶质量不合格,经常爆炸,造成许多消费者受伤,于是消费者向乙厂提出索赔,乙厂以该酒瓶是由甲厂生产为由拒绝赔偿。而甲厂以其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为由拒绝赔偿。问:(1)本寨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乙厂是否有权拒绝甲厂要求先行付款的请求?为什么?(3)对于消费者的伤害,谁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

赵某(23岁)与钱某(21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赵某便对钱某说“去逗逗它。”钱某便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的孙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3500元玉器两件。另外,孙某由于躲闪不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有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问:(1)孙某因躲闪母猪而撞翻玉器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赵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若钱某当时8周岁,孙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玉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钱某用木棍打母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孙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则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A. 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 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 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 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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