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36 岁,辽化工人。1987 年×月×日因故被他人用一根 92cm 长、4cm 直径的粗 空心铁管击伤头部,当即例地,送医院。 病历记载:头痛、恶心呕吐,神清语明,检查合作,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良好,左额 顶部见一长约 6cm 创口,创缘不整,深达皮下,右外耳道有新鲜血迹及血疵,拭净后见外耳 道后壁软组织有一纵行裂口长约 1.5cm,外耳道近纤维软骨环部充血,鼓膜完整,除锤骨 柄部充血外,其外观色泽无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正常。颅骨正位片可疑骨折线在左侧, 侧恢片前额可见骨折阴影。头颅 CT 扫描正常。临床诊断: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 外耳道裂伤。原法医鉴定结论为:于某头部外伤所致颅骨骨折,属重伤范围。因被告不服, 于 1989 年 7 月 4 日进行复核鉴定。 复检所见:左额发际内可见 5.0×0.4cm 愈合良好疲痕,右外耳道未见明显瘫痕,鼓膜完 整,神经系统统检查正常,复阅原始 X 光片和 CT 片—均末见异常。 分析于某所受伤是否构成重伤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