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分析题】西安市新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姚树峰中医内科诊所于1992年5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保健鞋垫、保健袜垫商品上注册"太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异议人陆某对该"太和"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太和”为安徽省一县名,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为:“太和医室”为河北武安县县城三街姚氏于咸丰末年所创,“太和”意为愿普天下之人平和安舒、健康长寿。目初创后,历代传人秉承家技,宏扬发展,成就斐然。“太和医室”在西安等地颇有影响,并有专题报道,其“太和”之含义已大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故请求给予该商标核准注册。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太和”一词在辞海中有多种解释,其中第一解释为“中国哲学术语”,原出《易?乾?象辞》:“保会太和,及利贞”,即愿普天下之人平和安舒,被异议商标“太和”正是取自于此意。“太和”商标的上述含义已强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根据《商标法》(1993年)第8条第2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故异议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1993年)第19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76984号"太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请问:“太和”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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