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从公共产品这一角度来看,体现了中国的理念,其中包含了三个“共”,以下选项包括()
A共享机遇
B共迎挑战
C共谋发展
D共同管理
借:银行存款15万元
贷:应收账款15万元
记录该笔业务的凭证及账本摘要为“收款”,后附银行收款凭证一张,付款单位是B公司。应收账款B公司账页此前无发生额。
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先称该笔款项是向外单位的借款,在稽查人员提出去对方单位调查后,王经理承认是销售珠宝的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所以未记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在稽查人员索要销售的有关单据时,王经理称货物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单位,因邮寄费金额太小,所以未入账。另处,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现金交易,所以账上也无购货记录。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珠宝的行为已经实现,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纳税。问话过程中,王经理态度配合,并提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要求税务部门予以照顾,少交一点税款。稽查人员复印了应收账款B公司明细账和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王经理履行了复印件盖章等确认手续,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2005年9 月15日,稽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并送达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9月18日A公司提出了听证要求。听证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提出记在应收账款账上的15万元并不是货款,而是借款,自己当时记忆有误,认为稽查分局证据不充分。
税务稽查人员在听证会上陈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 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3.王经理已经承认15万元是货款,并已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是借款,请A公司提供确属借款的凭据。王经理当场表示,由于是朋友之间借款,所以未立书面凭据。听证结束,稽查局因A公司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认为补税、罚款证据充分,9月25日作出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决定。
9月30日,A公司在交纳税款后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要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再次到A公司调查,A公司拒不提供资料,到B公司所在地调查时,B公司已经注销。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试析:在调查阶段、听证阶段、复议阶段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到举报后,A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因刘某经营地在B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2005年9月3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二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B市,开始调查刘某偷税案。因刘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刘某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刘某的收入额,最后核定刘某三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592635元。
2005年9月7日,调查组以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B市向刘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刘某于2005年9月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9月8日,调查组又向刘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刘某于2005年9月9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刘某拒绝,调查组返回A县。
2005年10月15日,A县地税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刘某发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补缴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刘某仍未缴纳。
2005年11月15日,A县地税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查封了刘某在A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2005年12月25日,刘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5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请你就此案,指出A县地税局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