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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是传承的,不可能吸收外来文化()。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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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等同于法律责任()。 A.正确 B.错误

法的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A.正确 B.错误

法的继承性同法的阶级性是完全对立的()。 A.正确 B.错误

料1: 我国第一起“乙肝歧视”案 公务员招考得了第一也没被录取。化验结果、拒录通知都未给原告安徽青年张杰(化名)2003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当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第一次体检发现感染乙肝病毒后,张杰又在另外一家医院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与前一次相同。这时芜湖市人事局便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说他体检不合格不能被录取。“当时我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取的书面答复,结果被拒绝了;后来我想复印两家医院的化验单,他们也不答应。”张杰说。 虽然感染乙肝但非“大、小三阳”,体检结果并未违反公务员体检标准此前有关媒体曾报道说,张杰是因为在体检中查出“小三阳”而失去了当公务员的机会。但在记者昨天的采访中却发现,尽管张杰被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从张杰提供的体检结果中,记者看到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按医学定义,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记者就此检测结果咨询了相关专家,得知第一、五或者四、五两项阳性说明此入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上应该视为健康人。 专家的说法在安徽省自己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也有印证。记者从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我的情况明明不属于不合格的情况,这是最让入想不通的”,张杰说。省人事厅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院受理“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张杰之前,“乙肝歧视”还引发了一起不幸事件: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同样因体检查出感染乙肝未被录取为公务员,激愤之下他将当地两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伤。此案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关注,法院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乙肝歧视”问题也前所未有地进入媒体和公众视线。而据医学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13亿人中有超过1亿人和张杰一样,属于乙肝感染者,并没有具体症状,这种状况甚至会延续一生,而这部分人在就业和生活中受到的歧视并不鲜见。 “我知道周一超的事情,说实话,刚开始我也很想不通,如果不是很多跟我一样的网友支持我,真不知道怎么熬到现在。”张杰说的网友是他在专为乙肝感染者设立的“肝胆相照”网上认识的朋友。正是在他们的鼓励和帮助下,张杰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艰难的交涉。 由于自己的体检结果并不在《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禁止的范围之列,张杰首先便与安徽省人事厅联系,询问为什么自己会被拒绝录取,但没有得到确切答复。2003年10月18日,他向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学教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最终受理“乙肝歧视”第一案张杰的情况在互联网上传开后,立即引起多方关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获悉此事后,立即与张杰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教授表示他将从“违反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的角度来打这场官司。 周伟告诉记者:“轰动一时的‘周一超案件’说明,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人们缺乏了解乙肝常识的情况下,承担起答疑解惑的责任,就像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那样。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正是政府部门‘带头’搞起了歧视的行为。”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问题就是这样。正因为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下面的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11月10日,张杰在周伟及众多乙肝感染者的支持下,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杰说:“法院有关负责人已答复我正式受理了此案,书面通知这两天就能拿到。”周伟教授则告诉记者,这是国内首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人事局:非常同情但制度就是制度 张杰:如果官司输了我就自谋职业“乙肝歧视”第一案被法院受理的消息传出后,被告方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向媒体记者表示,虽然法院的传票还没送到,但按照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目前该局正在积极准备相关应诉材料。该局一位工作人员遗憾地表示:“其实局里很多人都觉得张杰可惜了,但是同情归同情,制度归制度,我们也没有办法。” 张杰则对记者说:“我知道这场官司不好打,但是我真的不希望自己和周一超的事再次发生在别人身上。如果官司输了,我会一直上诉;如果最后还是输,我就去自谋职业,放弃当公务员的梦想。” 资料来源:《安徽受理全国首例“乙肝歧祝”引发行政诉讼案》,见新浪网,2003-11-14,有删节。 材料2: 公务员录用中的身高歧视 2006年3月,在广东省公务员报考中发生了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经过大致如下:3月16日上午,22岁的某大学历史系应届毕业生小朱满怀热情报名参加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没想到却被人事部门的一纸规定拦在考场外。她报考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时,由于专业对口,在校成绩优异并发表过专业论文,用人单位对她在各方面的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她也顺利地拿到了该单位的准考证。令人遗憾的是,仅时隔不到一小时,她便接到了一个出乎意料的电话通知,用人单位要求她立即退回准考证。当小朱找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时,却得到了这样的解释,广东省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身高有文件规定,女性 人员身高不足1.5米者不允许报考,小朱的身高差了两三厘米,按规定不能接受其报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还带小朱到广东省人事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得到的答案同样是“广东省26号令规定,身高不够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另一则报道则更令人震惊,湖南益阳一青年体检身高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就因为这个,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他最终被淘汰出局。 目前,虽然国家人事部门没有出台相关具体规定,但有关部门已经取消了公务员招考中对身高的限制,现在除了极少数的确要求身高的职位外,身高已经不再成为相关考核的必要标准。 资料来源:《公务员录用似“选秀”,各方人士评录用身高歧视》,见新浪网,2006-08-07,节选。 试分析材料中公务员录取过程中的歧视问题。 答案要点: (1)简评两则材料,两则材料反映的都是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歧视性门槛。 (2)这种现象违背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 (3)这种现象违背《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4)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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