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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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带小冰(5岁)到一座桥上玩,叶某为了寻求刺激,提着小冰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冰害怕了并开始挣扎,结果叶某手一滑,小冰掉入河中。叶某急忙去救,但小冰已溺水而死。
问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2003年11月26日晚,安徽籍司机刘洋发现所开的自卸车轮胎漏气,就找到岳林街道一补胎店修补轮胎。当时汽车始终未熄火,一个千斤顶顶上汽车后,店主周某就钻到车下工作。几分钟后,周某突然叫了一声“小刘”,刘洋以为周某已经修好了,就发动了汽车,未注意到车下依旧有人。直到开出七八米后,他才听到人们焦急地大喊停车,此时车轮已压过周某的头部。报警后,刘洋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周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问刘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请说明理由。
经过一番准备,于5月14日夜里,林某携带克丝钳和其他工具来到田间,剪断四根电力铝线,计三十九点五公斤,以每公斤二元五角卖给张某,共得赃款九十八元。第二天上午,一位妇女到田间劳动,碰到盗剪后悬落在田间的一截电线,触电死亡。
对本案中林某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