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 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 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 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 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签订了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 张某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 适合开店之后交谭某使用三年, 从营业起, 张某、谭某二人按三比七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谭某的经营, 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两年, 双方依合同分利, 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一天, 谭某在营业时因使用电器不当, 引起电线走火, 酿成火灾, 发廊损失5000元, 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邻居要求谭某赔偿损失, 而谭某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 邻居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 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2) 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3) 假如火灾是因为张某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 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