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有男女二人在某市郊区发现同时被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其中女性被害人的丈夫。随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并且只记录有罪的供述,对无罪的辩解不予理睬,还导致嫌疑人受伤。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首次传唤之后,即提出希望聘请律师,被公安机关拒绝,理由是此时侦查刚刚开始,案情和证据情况均需保密律师介入诉讼会使得侦查陷入被动; 在被执行逮捕以后,嫌疑人再次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随即为其指定了一位律师;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公安机关经过讨论研究,在两周后答复同意,并派员在场一同进行了会见,当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在预审中被刑讯时,在场的公安人员立即进行了制止;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请求与驻所的检察官会面,并向其展示了自己身上的伤痕,要求拍照存档,留下证据;检察官答应了嫌疑人的请求,但在拍照后将照片藏匿起来;嫌疑人请求检察官将上述照片送交检察机关的法纪部门,检察官答复说在必要时会拿出的。问: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