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枢纽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A施工企业中标并签订合同后,认为中标价偏低,无奈受合同的约束,只好按合同履行义务。在组织进场期间,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间,故承包人以此为由,立即将人员、设备、设施等进场资源全部撤离现场,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由于你方提供场地延误已构成违约,我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于解除合同对我方造成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希望你方在合同规定时间给以支付。”为了降低成本,A施工企业未经任何许可,将所承包工程基础处理、大坝混凝土浇筑、泄洪洞等工程分包给当地的施工企业。监理人发现后,认为分包已成事实,并考虑到工期非常紧,要求该施工企业补报项目分包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承包人所选分包人具备承包能力,同意分包。监理人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