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职工人数为120人,全体职工均于2011年3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11年9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2年1月,甲公司濒临破产,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甲公司决定裁减部分职工,裁减人数初步确定为15人,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修改裁员方案,裁减人数修改为10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认为自己不应当被裁减,理由是:自己还有6年就退休了,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7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2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张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1)~(4)小题。关于甲公司第一次裁员方案的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于裁减人数未超过20人,因此甲公司不用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 甲公司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C. 甲公司可以依法选择支付经济补偿
D. 由于甲公司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可以直接裁减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