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D. 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D.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D.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何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 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
B. 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
C. 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D. 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使之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