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学生刘某,14岁,系学校初中二年级学生。2015年下学期某日,课间时间在学校左眼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受伤原因不详。据刘某陈述,他是发现自己课桌已坏,其在校内找到一木棒,欲用该木棒自行修复课桌时被木棒戳伤左眼。 但其所陈述的事实,学校只认为其在校内受伤这一情况属实,至于其如何受伤,学校认为刘某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学校根本无需要修复的课桌。刘某对其陈述的受伤过程无证据证实。现存课桌刘某称不是其原坐那一张,已被学校偷偷替换,此事实也无证据证实。 学校认为,刘某无法证实学校有过错,其受伤原因不详,学校按正常教学和管理制度办公,并无不当,故所有责任刘某自负,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刘某认为,其在校内受伤,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刘某请求是否能支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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